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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十九期:对簿公堂的公司纠纷[点击:
次] 日期:2013/09/02 来源:
嘉宾:林志钢
被告人王某是一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另一个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7年6月的一天,王某以保健品有限公司需要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固定资产为名,在两个公司的交易合同上签字,并从保健品公司挪用现金200万,该笔资金后没有作为交易款支付集团公司,而是被王某个人控制和管理,直到2008年2月返还保健品有限公司。之后王某宣布撤销两个公司之间的买卖交易。该行为加重了公司内部的不满和混乱,后有人向司法机关控告,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两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挪用该资金构成犯罪,判处王某3年有期徒刑。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75%的股权,剩下的25%由其余家族成员的13人分别拥有。2012年下半年因为身体健康的原因,委托其子代理自己在公司的一切事务,并被公司任命为副总经理。2013年2月该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留有遗嘱,确认由其子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继承全部权益。就在其子要求公司履行变更股东资格继承75%的股权的时候, 其他的13个股东提出,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去世后,股权由其他在世的股东优先平均受偿,要求公司拒绝给继承人办理股东资格的变更手续。由此引出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时,受不受公司章程影响的法律问题。
其子在咨询律师后,决定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受让股权的公司13人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全部继承了股权转让款,其子则继续在公司履职,公司董事会也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一场公司僵局和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就此化解。
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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