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九期:对簿公堂的公司纠纷

[点击: 次]  日期:2013/09/02  来源:

嘉宾:林志钢
  河南长建律师事务所合伙人律师,河南省律师协会公司与证券专业委员会委员 。
  林志钢律师曾是多家媒体的专栏撰稿人和法治、财经栏目的特邀评论人。也是”并购界”网站评选的2012年中国中部地区有影响力的公司并购、重组法律团队的核心成员。在执业的20年中,帮助无数的人,认识法律、了解法律、感受到法律的阳光,因而受到众多的赞誉。
  业务介绍:专注于公司的转型升级领域的研究和实践,专业于中国公司并购重组法律事务。


1.以公之名,以私之利

  被告人王某是一家保健品有限公司的股东之一,也是这家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还是另一个集团有限公司的董事长。2007年6月的一天,王某以保健品有限公司需要向集团有限公司购买一批固定资产为名,在两个公司的交易合同上签字,并从保健品公司挪用现金200万,该笔资金后没有作为交易款支付集团公司,而是被王某个人控制和管理,直到2008年2月返还保健品有限公司。之后王某宣布撤销两个公司之间的买卖交易。该行为加重了公司内部的不满和混乱,后有人向司法机关控告,案件进入到审判程序,某人民法院审理后认为,被告人在两公司之间没有实际交易的情况下挪用该资金构成犯罪,判处王某3年有期徒刑。

1.公司股东的继承风波

  A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拥有75%的股权,剩下的25%由其余家族成员的13人分别拥有。2012年下半年因为身体健康的原因,委托其子代理自己在公司的一切事务,并被公司任命为副总经理。2013年2月该法定代表人因病去世,留有遗嘱,确认由其子作为其唯一的继承人,继承全部权益。就在其子要求公司履行变更股东资格继承75%的股权的时候,

  其他的13个股东提出,该公司章程规定:股东去世后,股权由其他在世的股东优先平均受偿,要求公司拒绝给继承人办理股东资格的变更手续。由此引出继承人在继承股东资格时,受不受公司章程影响的法律问题。

  其子在咨询律师后,决定以继承人的身份与受让股权的公司13人股东签订了股权转让协议,并全部继承了股权转让款,其子则继续在公司履职,公司董事会也选举出新的法定代表人。一场公司僵局和家族成员之间的矛盾,就此化解。

2.公司高管的“紧箍咒”


  2008年10月,刘某被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聘为主营市场的副总经理。一年后,因刘某工作成绩突出,在年度股东大会上被选为董事。2011年元月,刘某受朋友相邀合伙从事手机的批零业务。2011年12月,某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发现了刘某的这一行为,认为手机的批零业务是公司的主要业务之一,刘某瞒着公司与他人合伙从事与公司相同的业务,侵犯了公司的利益。经股东大会表决,决定罢免刘某的董事职务和副总经理职务,同时要求刘某将与他人合伙期间所得的收入22万元交予公司,刘某拒绝。刘某认为自己与他人合伙从事手机的批零生意,并没有影响公司的业务,相反这期间公司的手机业务一直在增长,因此拒绝将所得收入22万元交予公司 。该通迅器材股份有限公司遂向人民法院提出诉讼,要求刘某将与他人合伙经营手机生意所得收入交付公司。

  他违反竞业禁止义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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