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八期:夺子、家暴和出轨

[点击: 次]  日期:2013/09/02  来源:

本期嘉宾:王传虎
  王传虎律师,毕业于中国政法大学,现为北京盈科(天津)律师事务所高级合伙人。

  这十余年中,王传虎律师重点关注婚姻家庭领域,并组建了自己的 专业团队,为深受离婚困扰的家庭排忧解难,获得了当事人的一致好评。因为婚姻案件的特殊性,顺利结案不是王律师追求的最终目标,他所追求的是让当事人在结束婚姻关系的同时得到最大限度的物质补偿和精神安慰。在婚姻案件中,夫妻共同财产分割和子女抚养权是当事人最关心的问题,为在婚姻中弱势的一方或者在婚姻中付出更多的一方争取最大权益,同时本着有利于子女更好的成长的原则去处理子女的抚养权问题是王律师在办理婚姻案件中一直坚持的理念。

1.夺子战争

  原告张英(化名)、被告张涛(化名)于2005年相识、恋爱,2006年登记结婚,2009年12月生育一女。婚后,由于原、被告之间生活观念、习惯不同,致双方关系不睦,加之婆媳矛盾,导致夫妻分居,感情破裂。2010年4月,原告携女儿离家出走,现原告将女儿放在东北,由其母请保姆带领。审理中,被告亦同意离婚。但双方均要求子女随自己共同生活,为此双方争执不下,致调解不成。
  原告张英认为:女儿并未年满2周岁,并且一直在老家东北农村居住,由女方进行照顾,因此要求女儿随女方共同生活。

  被告张涛认为:女方在天津并没有稳定的居所,收入不稳定,并且天津的教育、成长环境要优于东北地区,故从子女的成长利益出发,应判决女儿随男方共同生活。

2.家暴的苦恼

  原告李楠(化名)、被告孙涛(化名)于2009年经他人介绍认识并结婚,2010年办理了婚姻登记。2011年生育一子孙甲。婚后,孙涛分别于2011年的7月3日、12月2日、2012年3月20先后打伤李楠,经鉴定三次均为轻微伤。李楠于2012年3月提起离婚诉讼。

  原告认为:共同生活期间,多次遭到被告殴打,经鉴定为轻微伤。据此原被告夫妻感情确已破裂,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被告赔偿原告精神损失费3万元。

  被告认为:同意离婚,但原告所称的殴打行为不属实,是原告为了达到想要离婚的目的而虚构的事实。故原告提出的精神损害赔偿金也缺乏事实依据,请求法院不予支持。


3.出轨后,能否要求赔偿

  原告王韬(化名)与张丽(化名)于2008年7月结婚,在婚姻存续期间,张丽发现王韬有出轨行为,于是陷入感情危机。2009年12月3日,王韬书写了一份“保证书”,其中写道:“我王韬因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严重伤害了夫妻感情,现我保证不再发生此类事情,否则赔偿张丽精神损失费10万元。”后双方关系趋于缓和,但2011年3月,张丽又发现王韬与其他女人有不正当关系,就此张丽向法院提起离婚诉讼,要求法院判决双方离婚,并责令王韬支付精神损失费10万元。王韬则称,没有与其他女人保持不正当关系,当时只是张丽的误会,我书写保证书只是为了挽回夫妻感情,好好生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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