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2021年6月25日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本会名称为: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英文名称是Association of  Women  Entrepreneurs of  Beijing,缩写AWEB)。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具备一定条件的在企业经营决策层中担任主要成员的女企业家和单位会员自愿联合组成的非营利性社会团体。

      第三条 本会宗旨是:以马克思列宁主义、毛泽东思想、邓小平理论、“三个代表”重要思想、科学发展观、习近平新时代中国特色社会主义思想为行动指南,坚持中国共产党的领导,坚持走中国特色社会主义道路,坚持改革开放;服务于国家经济社会改革发展大局;服务于女企业家及其所在企业;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促进女企业家守法、自律,依据章程开展各项活动,发挥女企业家与政府之间的桥梁纽带作用,为促进企业成长、区域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做出贡献。

本会遵守宪法、法律、法规和国家政策,践行社会主义核心价值观,弘扬爱国主义精神,遵守社会道德风尚,积极履行社会责任,自觉加强诚信自律建设,诚实守信,规范发展,提高社会公信力。负责人遵纪守法,勤勉尽职,保持良好个人社会信用。

      第四条 本会坚持中国共产党的全面领导,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组织,开展党的活动,为党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五条 本会经北京市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登记,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北京市民政局的业务指导和监督管理。

      第六条 本会办公住所:北京市丰台区卢沟桥乡西三环南路西局南街168号院内北1-2号。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七条  本会的业务范围

      (一) 搭建会员与政府间沟通的桥梁,向企业宣传党和国家及北京市的法律法规及路线、方针、政策;同时向政府反映企业诉求,促进企业健康发展,推动营商环境改善;

      (二) 针对会员和会员企业需求,运用多种方式,组织各类相关培训,提升会员的综合素质和现代企业管理能力水平;

      (三)针对企业发展中的难点、热点问题组织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及专题论坛等活动,推动企业创新发展;

      (四)开展促进本地区和跨省市跨地区的企业间的经贸交流与合作;组织会员参加国际专题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为会员和会员企业搭建企业创新发展的平台;

      (五)运用总结表彰、期刊画册、协会网站、协会微信平台和新闻媒体等多种形式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弘扬女企业家的自尊、自信、自立、自强精神,塑造有利于女企业家健康成长的舆论环境,激励女企业家自强奋斗、奉献社会的信心。

      (六)通过多种形式引导组织会员个人及企业回馈社会、履行社会责任,为社会做贡献;

      (七)反映、维护女企业家在经营活动、业务工作和社会及家庭生活中的合法权益和要求。



第三章  会员


   第八条  本会由个人会员和单位会员组成。

   第九条  申请加入本会的会员,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拥护本会的章程;

   (二)有加入本会的意愿;

   (三)在地区或业界具有一定影响的各类企业决策层中的现职女性经营决策者或相关各类女性社会组织负责人;

   (四)诚实守信、规范运作、合法经营、社会形象良好;

   (五)与本会宗旨及业务范围相关社会组织,可申请加入本会成为团体会员。

     第十条 会员入会程序:

      (一)提交入会申请书;

      (二)经本会理事会讨论通过;

      (三)由协会办事部门书面告知个人会员本人或单位会员联系人。

     第十一条 会员享有下列权利:

      (一)本会的选举权、被选举权、表决权、监督权和批评建议权;

      (二)参加本会的活动权;

      (三)获得本会服务的优先权;

      (四)自愿入会、退会自由。

      第十二条 会员履行下列义务:

      (一)遵守本会章程,执行本会的决议;

      (二)维护本会的合法权益和声誉;

      (三)关心和支持本会工作,完成本会交办的工作;

      (四)按规定交纳会费;

   (五)向本会反映情况,提供有关信息资料。

    (六)向本会推荐符合条件的新的会员发展对象;

     第十三条 会员退会应书面通知本会。会员一年不履行义务、不参加本会活动或不交纳会费,视为自动退会。个人会员因离职等个人原因,不再满足入会条件的,视为自动丧失会员资格。会员和会员企业如有严重违反本章程的行为,有违反国家法律法规的行为,应当予以除名;会员除名必须经过理事会表决通过。

 第十四条 会员退会、自动丧失会员资格或者被除名后,其在本会相应的职务、权利、义务自行终止。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五条 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是会员大会。

      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和修改章程;

   (二)选举和罢免理事、监事;

   (三)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四)决定重大变更和终止事宜;

   (五)制定和修改会费标准;

   (六)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七)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十六条 会员大会须有2/3以上会员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会员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会员大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

     第十七条 会员大会每届五年。召开会员大会30日前,应将换届准备材料送至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审查,确认符合换届条件后方可召开。因特殊情况需提前或延期换届的,须由理事会表决通过,并经社团登记管理机关批准同意。但延期换届最长不超过1年。

      第十八条 理事会在会员大会闭会期间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领导本会开展日常工作,对会员大会负责。

      第十九条 理事会的职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

      (三)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四)向会员大会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五)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六)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七)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八)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九)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十)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一)决定其他重大事项。

      第二十条 理事会须有2/3以上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一条 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一次会议。

      第二十二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常务理事从理事中选举产生。常务理事组成人数为全体理事的1/3,常务理事即为副会长。常务理事会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下列职权,并对理事会负责:

    (一)执行会员大会的决议;

    (二) 筹备召开会员大会;

    (三)决定会员的吸收或除名;

     (四)决定办事机构的设立和办公住所的变更;

     (五)决定副秘书长、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的聘任;

      (六)领导本会所属机构开展工作;

      (七)制定内部管理制度;

      (八)接受监事会提出的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常务理事会与理事会任期相同,与理事会同时换届。

     第二十三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2/3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常务理事2/3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二十四条 常务理事会每年至少召开二次会议。

      第二十五条 本会的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政治素质好;

      (二)热爱协会工作,负责任、肯担当,在本会业务领域内有较大影响;

      (三)专职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超过70周岁,秘书长为专职;兼职副会长须为企业现职主要负责人;

      (四)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五)未受过剥夺政治权利的刑事处罚;

      (六)具有完全民事行为能力。

      第二十六条 本会法定代表人为秘书长。

     本会法定代表人不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

      第二十七条本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集和主持理事会、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会长任期不超过两届。

     第二十八条 本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办事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以及办事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 法定代表人代表本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六)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九条 本会设监事会。监事会由会员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大会负责。监事会由3人组成,监事长1人、监事2人,监事长从监事中产生。监事候选人不得同时为理事候选人。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条例》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会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三十条  本会经费来源:

    (一)会费;

      (二)捐赠;

     (三)政府资助;

      (四)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

      (五)利息;

      (六)其他合法收入。

    第三十一条 本会按照会员大会制定或修改的会费标准收取会员会费。

      第三十二条 本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三十三条 本会建立严格的财务管理制度,保证会计资料合法、真实、准确、完整。

      第三十四条 本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厘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五条 本会的资产管理执行国家规定的财务管理制度,接受会员大会和有关部门的监督。资产来源属于政府拨款或者社会捐赠、资助的,必须接收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六条 本会换届或更换法定代表人之前必须接受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七条 本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八条 本会专职工作人员的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终止程序


      第三十九条 本会完成宗旨、自行解散或由于分立、合并等原因需要注销的,由理事会提出终止动议。

      第四十条 本会终止动议须经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一条 本会终止前,须在有关机关指导下成立清算组织,清理债权债务,处理善后事宜。清算期间,不得开展清算以外的活动。

      第四十二条 本会经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办理注销登记手续后即为终止。

      第四十三条 本会终止后的剩余财产,在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的监督下,按照国家有关规定,用于发展与本团体宗旨相关的事业。



第七章  附则


      第四十四条 本章程经2021年6月25日会员大会表决通过。

      第四十五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团体的理事会。

      第四十六条 本章程自社会团体登记管理机关核准之日起生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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