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2008.3.18】

[阅读: 次]  日期:2012/03/12  来源:  [字号: ]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2008.3.18】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本会定名为: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

    第二条  本会是由北京市工业促进局作为业务主管部门经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核准注册登记的社会团体法人。

    第三条  宗旨:全心全意为女企业家服务。

    第四条  本会遵照国家宪法、法律、法令、和政策开展各项活动。维护国家的根本利益,促进经济发展和社会进步。

    第五条  本会接受业务主管部门的领导,接受社会团体行政主管监督、检查和管理。

    第六条  坚持民主集中原则,按照核准登记的章程,走民主自律、自我发展、自成实体的道路,把本会建设成有中国特色的社会主义社会团体。

    第七条  注册金额为人民币伍万元。

    第二章   业务范围

    第八条  本会业务范围:

    (一)组织女企业家认真贯彻党和政府的方针、政策、法规等;

    (二)把女企业家中深化企业改革和企业管理中的难点、热点,作为主题,开展报告会、研讨会、交流会等多种活动,推动企业改革与发展; 

    (三)开展本地区和垮地区企业间的经济交流与合作活动;

    (四)开展多种形式的岗位培训和商贸培训提高女企业家的综合素质;

    (五)推进妇女的创业活动,并与多方媒体合作,宣传女企业家的先进事迹和成功经验;

    (六)组织会员参加国内外的学术交流和交往活动,促进中外女企业家的合作与友谊;

    (七)反映女企业家的意愿和正当要求,维护女企业家的合法权益;

    (八)按照自立、自治、自养方针,加强本会常设机构自身建设,提高本会工作人员素质和加强科学管理工作,更好地为会员服务。

    第三章   会    员

    第九条  本会吸取会员,实行入会、退会自愿的原则。

    (一)会员资格

    凡是承认和遵守本会章程的本市各企业(包括各种不同行业,不同所有制,多种经济成分)中的现职女正、副厂长、经理、董事长、三总师;企业经营规范且业绩较好;热爱协会,参加协会活动,按时缴纳会费;自愿提出书面申请,经批准方可入会。

    (二)入会、退会手续

  具备条件的个人加入本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批准,方可成为正式会员,并发给会员证。

  会员自愿退会,应提出书面申请,经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通过,收回会员证,终止会员资格。

  非自愿性退会,由理事会或理事会授权机构讨论决定并以适当方式予以宣布,取消会员资格。会员退会不得提出财产要求。

    第十条  会员权利和义务

    (一)会员权利

    选举权和被选举权;表决权;建议权和批评权;参予本会内部事务的管理权;优先参加本会主办的各项活动的权利;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权利;

    (二)会员义务

    履行章程的义务;执行决议的义务;承办委托事务的义务;维护本会声誉的义务;积极参与活动的义务;按时缴纳会费的义务和符合本会章程的其他义务。

    本会会费缴纳时间为每年1月至3月。

    会员如一年不缴纳会费,或一年不参加本会活动者,视为自动退会。


    第四章   组织机构

    第十一条  本会会员代表、理事、常务理事及其它领导的产生,要体现民主集中的原则,须经充分酝酿协商,选举产生。

    第十二条  会员代表大会是本会的最高权力机构,其主要职责是:

    (一)制定、修改章程;

    (二)选举产生理事会、监事会;

    (三)决定本会的工作任务和工作方针;

    (四)审议理事会、监事会的工作报告和财务报告;

    (五)通过重要决议;

    (六)聘请顾问、名誉会长;

    (七)决定本会的重大变更和终止;

    (八)其它事项。

    会员代表大会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参加为有效会议,参加会议一半以上成员表决的通过事项,为有效决议。会员代表大会每四年召开一次,因特殊情况须临时召开,由理事会讨论决定。

    第十三条  理事会

    理事会是会员代表大会闭幕期间的执行机构,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每届任期四年,可连选连任。理事会每年召开一次,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理事会设会长1人,副会长若干人,秘书长1人,理事若干人,常务理事若干人,会长连任不超过两届。

    会长、副会长、秘书长最高任职年龄不得超过70周岁。

    理事会的主要职责:

    (一)选举和罢免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常务理事;

    (二)对本会活动进行集体领导;

    (三)确定本会办事机构、分支机构和实体机构的设立.

    (四)委任副秘书长和办事机构;

    (五)审批会员(或委托授权机构);

    (六)提出下一届理事会的侯选人;

    (七)贯彻执行会员代表大会的决议;

    (八)制定本会中、近期工作计划;

    (九)建立各项内部管理制度;

    (十)决定本会的一般变更;

    (十一)筹备召开会员代表大会并报告工作和财务状况;

    (十二)接受监事会提出对本会违纪问题的处理意见,提出解决办法并接受其监督;

    (十三)理事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的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半数以上理事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十四)其它职责。

    第十四条  本会设立常务理事会,由理事会选举产生,在理事会闭会期间,行使第十三条二至十二款的职权,对理事会负责。常务理事人数不超过理事人数的三分之一。

    第十五条  常务理事会须有三分之二以上常务理事出席方能召开,其决议须经到会理事半数以上表决通过方能生效。

    第十六条  常务理事会至少每半年召开一次会议,情况特殊的也可采用通信形式召开。

    第十七条  秘书长为专职, 本会的日常工作由秘书长负责。

    第十八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副会长、秘书长必须具备下列条件:

    (一)坚持党的路线、方针、政策,政治素质好;

    (二)在协会领域中有一定威信和影响;

    (三)会长、副会长、秘书长任职年限不得超过70周岁,

    (四)兼职副会长必须是企业现职领导;

    (五)身体健康,能坚持正常工作。

    第十九条  本会的法定代表人为会长,法人代表不得兼任其他团体的法定代表人。会长任期不得超过两届。

    第二十条 本会在区县可以设立工作委员会,作为协会的分支机构。

    第二十一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召开和主持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二)检查会员(代表)大会,理事会(常务理事会)决议的落实情况;

    (三)代表北京女企业家协会签署有关重要文件;

    第二十二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秘书长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办事机构开展日常工作、组织实施年度工作计划;

    (二)协调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开展工作

    (三)提名副秘书长及各办事机构、分支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和实体机构主要负责人,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决定;

    (四)决定办事机构、代表机构、代表机构专职工作人员的聘用;

    (五)处理其他日常事务。                                                  

    第二十三条 监事会

    监事会由3人组成,由会员代表大会选举产生,向会员代表大会负责,其主要职责:

    (一)选举产生监事长;

  (二)出席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

  (三)监督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指导意见》和有关法律、法规开展活动;

  (四)督促本会及领导成员依照核定的章程、业务范围及内部管理制度开展活动;

  (五)对本会成员违反本团体纪律,损害本团体声誉的行为进行监督;

   (六)对本会的财务状况进行监督;

    (七)对本会的违法违纪行为提出处理意见,提交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并监督其执行。                                           

    第五章   资产管理

    第二十四条  本会资产为共有财产,不论如何获得,只能用以促进有利于本会宗旨实现的各项事业,不得以利润、股息直接或间接的方式,支付、转移给本会会员。本会资产依照国家和社团行政主管机关有关规定及本会章程进行管理,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侵占。

    第二十五条  本会经费来源:主要有会费、捐赠、政府资助,在核准的业务范围内开展活动或服务的收入、利息及其它合法收入。经费必须用于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发展。

    第二十六条 严格执行国家财会规定,建立健全财务管理,定期向会员代表大会报告财务收支状况,接受会员、监事会和有关部门的审计和监督。

    第二十七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按照国家有关规定收取会员会费。

    第二十八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经费必须用于本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和事业的发展,不得在会员中分配。

    第二十九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配备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会计不得兼任出纳。会计人员必须进行会计核算,实行会计监督。会计人员调动工作或离职时,必须与接管人员办清交接手续。

    第三十条   资产来源属于国家拨款或者社会馈赠、资助的,必须接受审计机关的监督。并将有关情况以适当的方式向社会公布。

    第三十一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换届或更换法人代表之前,必须接受社团登记管理机关和业务主管单位组织的财务审计。

    第三十二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的资产,任何单位、个人不得侵占、私分和挪用。

    第三十三条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设一定数额的专职会长和专职工作人员。其工资和保险、福利待遇,参照国家对事业单位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六章  变更和终止

    第三十四条  变更程序

    (一)本会章程、名称、法定代表人、业务主管部门等重大变更,由理事会提出变更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涉及登记证书其它登记内容的一般性变更,由理事会或常务理事会审议决定;

    (三)向原业务主管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变更登记手续。

    第三十五条  终止程序

    (一)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报告。提交会员代表大会通过;

    (二)由常务理事会提出终止方案,确定善后工作人选,成立清算组织,会同有关部门做好善后处理工作;

    (三)向原业务主关部门和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关申报,依法办理注销手续;

    (四)本会终止清算后剩余资产按北京市社会团体行政主管机构的有关规定处理。

    第七章  附    则

    第三十六条  本章程的解释权,属本理事会。

    第三十七条  本章程2008年3月18日经会员代表大会通过,并经社团行政主管机关同意,核定批准后生效。

    第三十八条  其它必要事项。

上一篇: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 【2012年3月20日】
下一篇:已是最后一篇
评分:

阅读排行

版权所有: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 未经书面许可 严禁复制本网站内容
Powered by SiteServer CMS