第十七期:亿万巨款风波

[点击: 次]  日期:2013/09/02  来源:

本期嘉宾:张猛

1.一锤子买卖引发的纠纷

  2006年11月17日,被告拍卖公司在报纸上刊登拍卖公告,称欲拍卖一处地产,竞买人凭保证金收据和竞买申请登记表领取拍卖资料和竞买号牌,成交的保证金先扣除拍卖佣金,余款为拍卖成交款;不成交的,保证金三日内全额退回。原告苏某获悉后,向被告拍卖公司申请竞拍并交纳了竞拍保证金50万元,被告公司则出具了保证金收据(注明“2006年11月25日早上10:30开拍”),然而并未向原告发放竞买号牌。后苏某以未能参加竞拍为由,于2010年11月9日诉至法院,要求拍卖公司退回竞拍保证金。

2.一张不能生效的合同

  2001年12月,深圳发展银行宁波分行与某顺风集团有限公司签订一份贷款合同,约定:顺风公司向宁波分行贷款人民币5亿元,贷款期限为8年,顺风公司在贷款到期之日归还全部贷款本息。借款到期后,顺风公司未能按照贷款合同的约定偿还借款本息。后经多次协商, 2004年10月,宁波分行与顺风公司签订了一份《还款协议》,约定:顺风公司承诺在2004年12月20日之前,除按合同约定支付贷款利息外,归还宁波分行贷款本金1.2亿元。协议约定在双方当事人签字、盖章时生效,但在该协议中,宁波分行既签署了负责人姓名也加盖了单位印章,而顺风公司仅有法定代表人签名未加盖单位印章。

3.担保不了的责任

  2008年2月,A公司与B公司股东甲、B公司签订借款合同一份。该合同约定:由A公司出借100万元给甲,借款期限3个月,B公司作为保证人为借款人甲的上述借款提供连带责任保证。但B公司未向A公司提供同意对本合同项下之借款的股东会决议。当日,A公司将借款交付给了甲。借款到期后,甲未能偿还借款本息。因此,A公司起诉至法院,要求甲和B公司连带偿还100万元借款本金和资金占用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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