2011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日期:2013/04/22  来源:  [字号: ]

北京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关于

颁布《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的通知

京经信委发〔2011〕64号

各有关单位: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了《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现予公布,望认真遵照执行。

附件:《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二○一一年五月二十六日

 

 

 

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评价管理办法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充分发挥企业技术中心在创新驱动和科技引领发展格局中的积极作用,进一步规范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及管理,强化企业在技术创新中的主体地位,根据国家和北京市相关法律法规,参照《国家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适用于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和评价依据国家有关规定执行。本市行政区域内的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的管理参照本办法执行。

第三条 企业技术中心是企业设立的研究开发机构,是企业技术创新体系的核心,是企业技术进步和技术创新的主要技术依托。其主要职能包括:研究制定和组织实施企业技术创新战略规划;组织开展技术开发、转让、管理和服务;开展产学研合作和对外交流;培育企业技术创新团队等。

第四条 市经济和信息化委员会(以下简称市经信委)会同发展改革、科技、财政、国税、地税等有关部门,联合成立本市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工作指导小组(以下简称指导小组),负责统筹指导企业技术中心的发展,实施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评价和管理,推荐申报国家级企业技术中心等工作。

指导小组办公室设在市经信委,具体负责企业技术中心认定或推荐工作,并对企业技术中心建设进行指导、扶持、评价和管理。

第二章 认定

第五条 本市建立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制度,对经过认定的技术创新能力强、创新业绩成效显著、具有重要示范和导向作用的企业技术中心,给予相应的支持,鼓励和引导企业提高自主创新能力。

第六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认定每年组织一次,企业对照认定条件和要求,自愿申报。受理认定申请的截止日期为每年4 月30日。

第七条 申请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的企业应具备以下基本条件:

(一)申报企业为在本市登记注册的企业法人,且连续纳税两年以上,所处行业为北京市重点发展行业,具有较完善的研发、试验条件,高水平的技术人才队伍,较高的研发经费投入,拥有自主知识产权的核心技术。企业主营业务销售收入总额、科技活动经费支出额、专职研究与试验发展人员数、技术开发仪器设备原值等指标按不同行业类别(分为三类:一、制造业;二、信息传输、计算机服务和软件业;三、建筑业。)应不低于相应最低要求标准。

(二)企业信用状况良好,两年内未发生产品质量事故或侵犯他人知识产权、违反税收法律法规等不良行为。

(三)技术中心必须在企业组织结构中独立设置,由企业高层领导任技术中心主任,管理制度、人才激励机制健全,目标规划明确,建立并正常运行两年以上。

(四)技术中心应建立技术委员会和专家委员会。技术委员会负责研究开发方向、重点课题和经费预算等重大问题的决策;专家委员会负责对技术中心的研究开发方向、重大技术问题及项目进展情况开展咨询和评估。

(五)技术中心应将技术开发与自主知识产权、技术标准有机结合,制定知识产权战略,积极参与国际、国家、行业标准的制定。充分利用社会科技资源,积极开展产学研合作。

第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程序:

(一)申请。企业向指导小组办公室上报申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见附件一)和《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

(二)评审。指导小组办公室对申请材料进行初审;初审通过后,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机构,按照《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见附件三)进行定量评审,形成评审意见;评审意见作出后,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意见组织专家择优进行定性评审。

(三)认定。指导小组办公室根据评审结果拟定并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指导小组审查确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名单。

第九条 已获得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的企业,原则上不再受理其控股子公司企业技术中心认定申请。若控股子公司从事业务与母公司不同,可申请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认定。

第十条 市经信委自每年受理申请截止日起90个工作日内公开发布当年度认定结果。

第三章 评价

第十一条 对已认定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每年进行一次评价,评价结果作为管理的依据。

第十二条 评价程序:

(一)材料上报。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应于每年4月30日前将评价材料报指导小组办公室。评价材料包括:《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见附件二)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见附件四)。

(二)初审。指导小组办公室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材料进行初审,对于材料数据欠缺或存在疑问的,通知企业限期补报或提交说明。

(三)核查。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市级企业技术中心上报的评价材料及相关情况进行核查,核查方式包括召开核查会和实地核查等。

(四)评价。指导小组办公室委托中介评价机构对经核查后的数据进行分析,得出评价结果,形成评价报告。

第十三条 指导小组办公室将评价情况报指导小组审核确认。评价结果由市经信委公开发布。

第十四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评价结果分为优秀、合格和不合格。

 (一)评价得分90分及以上为优秀。

 (二)评价得分60分(含60分)至90分之间为合格。

 (三)有下列情况之一的评价为不合格:

1、评价得分低于60分的;

2、逾期一个月不上报评价材料的。

第四章  管理

第十五条 指导小组办公室依据评价结果对企业技术中心实施分类动态管理,引入竞争淘汰机制。

(一)对评价结果优秀的市级技术中心予以表扬,并择优推荐申报国家级技术中心;

(二)对第一次评价得分60分至65分(含65分)的市级企业技术中心,督促实施整改;

(三)对评价为不合格、连续两次评价得分在60分至65分(含65分)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第十六条 指导小组办公室加强企业技术中心的日常管理,存在如下情形的,撤销其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

(一)提供虚假申报、评价材料的;

(二)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被依法吊销营业执照或依法注销的;

(三)发生重大产品质量事故的;

(四)侵犯他人知识产权的;

(五)有逃避缴纳税款、骗取出口退税等违反税收法律法规行为的;

(六)技术中心所在企业自行要求撤销的。

第十七条 被撤销市级企业技术中心资格的,三年内不得重新申报认定市级企业技术中心。

第十八条 市级企业技术中心所在企业发生更名、重组等重大调整的,应在办理相关手续后30个工作日内将有关情况报指导小组办公室。

第十九条 鼓励市级企业技术中心加强创新能力建设,引导和支持企业加大技术创新投入,促进企业技术中心健康发展。具体政策措施依照《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专项补助政策实施细则》执行。

第二十条 各区县、控股公司根据自身实际对于市级以上企业技术中心给予支持。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一条 指导小组可根据各行业技术创新的实际状况和政府的宏观政策导向,对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进行必要的调整。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自颁布之日起施行。2009年发布的《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管理办法》(京工促发[2009]69号)同时废止。

 

 

附件一:《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申请报告》编写提纲

附件二: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材料

附件三:北京市企业技术中心评价指标体系

附件四:北京市认定企业技术中心年度工作总结(编写提纲)

附 表:创新优惠政策执行情况调查表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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