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999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日期:2013/04/22  来源:  [字号: ]

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管理办法

(1999年1月12日 北京市财政局 京财工[1999]35号发布)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解决中小企业融资担保问题,支持中小企业改革和发展,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政策,按照北京市财政局(以下简称市财政局)、中国经济技术投资担保有限公司(以下简称中投保公司)、北京首都创业集团(以下简称首创集团)三方签订的《关于设立北京市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并联合开展信用担保业务的框架协议》,特制订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是指在社会资金融通和商品流通等经济活动中,根据合同的约定,保证债权实现的法律行为,由中投保公司以保证的方式提供担保。

第三条 本办法所称的担保,遵循中华人民共和国《担保法》的规定,实行平等、自愿、公平、诚实、信用的原则,通过科学的风险管理机制,在合理分担风险的前提下,讲究经济效益,保障合同当事人各方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来源、构成与规模

第四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由市和区县政府、中投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组成,规模不低于1亿元人民币。市和区县政府、中投保公司、首创集团出资比例为90%、3%、7%,今年根据担保业务的发展需要,经三方商定可同比例增资。
市和区县政府出资部分为政府共同担保资金。市政府出资5000万元;各区县政府在自愿的基础上,根据财力和中小企业担保业务需要确定原始出资额,市政府根据原始出资额补助50%额度,各区县政府以出资额为限承担责任。

第五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在适当时候可以吸收优秀企业参加,可以接收海内外社会各界的各种捐赠。

第六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项目的担保总余额,不超过“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总余额的十倍。

第三章 中小企业担保
资金的管理机构

第七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设立两个管理机构,一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监管会);二是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以下简称日常管理机构)。

第八条 监管会由出资人组成,每年一季度召开一次监管会会议,或经三分之二监管会成员提议召开临时监管会会议。主要职责为:
1、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审核、批准日常管理机构的业务管理制度;
2、审议、批准年度工作计划和工作报告;
3、审议、批准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和决算方案;
4、审议、批准利润分配和弥补亏损方案;
5、审议、核销坏账和变更资金规模。

第九条 北京首创信保投资管理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信保公司)为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机构。其职责为:
1、执行监管会批准的年度工作计划;组织实施监管会决议;
2、对监管会负责,于每年一季度报告上年度工作执行情况及本年度工作计划;
3、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日常管理和运作;
4、提请监管会审议、核销坏账;
5、提请监管会审议增资或补充资本方案;
6、负责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的财务分类核算。

第四章 中小企业担保
资金的使用原则
第十条 优先支持符合国家产业政策和环境保护标准的项目;节约能源、降低物耗、提高产品质量、发展市场短缺的名优新产品项目;扩大出口创汇、引进技术消化吸收及创新替代进口的项目;市场和经济效益前景好的,企业具有良好信誉并有较强还贷能力的项目;吸纳劳动力多,增加就业机会和税收收入的项目等。

第五章 中小企业担保
资金的使用程序

第十一条 需要提供融资担保的市属中小企业由行业主管部门推荐,区县属企业由区县财政部门推荐,信保公司按照项目评估体系及有关协议,独立进行评估或与中投保公司联合评估,报中投保公司批准后,由中投保公司统一出具相关法律文件。

第六章 中小企业担保
资金的管理

第十二条 在确保各方利益的前提下,遵循商业法则运作,定向设立,分类定向使用,统一管理,分别核算,安全运营,确保增值,透明监督。

第十三条 中小企业担保资金,经监管会批准后,由信保公司统一存入特别开立的账户,进行专户管理。担保资金余额沉淀部分可开展安全性好、回报较高、变现能力较强的国债回购等业务,严禁投资股票二级市场和向企业或项目直接投资。

第十四条 每发生一笔担保业务,从担保资金中提取该笔担保额10%的资金作为风险准备金,用于代偿和核销坏账。该笔担保项目按时履约解除担保责任时,将预提的风险准备金的80%返还,并入担保资金总额。当风险准备金提取到一定数额时,停止或相应降低提取比例。

第十五条 担保项目发生代偿时,由贷款银行通知中投保公司和信保公司,经审核无误后从风险准备金中支付代偿,不足部分从担保资金本金中同比例支付。项目代偿后,由项目推荐人负责协助信保公司处置反担保抵押或质押物,收回的资金按照出资比例弥补各自的担保资金。

第十六条 确认坏账的条件
1、被保证人破产或死亡,其破产财产处置收入或遗产收入清偿后仍无法收回;
2、经执行法律程序后仍无法收回。
3、因被保证人逾期未履行偿债义务超过三年仍不能收回的。

第十七条 坏账由监管会确认、审核同意后核销,按各出资方比例分担,冲减风险准备金。

第十八条 项目担保费在交纳营业税后的净收益,按各方出资比例分配;担保资金的利息和运作收益,在扣除运营管理成本、费用后,统一并入担保资金总额。

第十九条 担保资金按年度核算,由信保公司于次年一季度向监管会报告担保资金财务情况,并提出盈余分配或亏损处置方案,由监管会批准执行。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条 本办法如与国家的法律、法规不一致时,应做相应修改和调整。

第二十一条 本办法在担保业务实际运作过程中,根据需要和情况的变更,可签订补充协议。

第二十二条 本办法由北京市财政局负责解释。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执行。

一九九九年一月十二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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