国务院印发地方债风险应急处置预案 增强风险防控能力

转载:2016年11月14日17:02 来源:人民网-财经频道

  日期:2016/11/19  来源:  [字号: ]
[导读]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杨迪) 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

人民网北京11月14日电(记者 杨迪) 为规范地方政府举债程序,充分发挥政府规范举债对经济社会发展的积极作用,14日,国务院办公厅印发了《关于印发〈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预案〉的通知》(以下简称《预案》),对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做出总体部署和系统性安排。

地方政府性债务适用范围明确,新增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公益性支出。

2015年1月1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预算法》规定,除发行地方政府债券外,地方政府及其所属部门不得以任何方式举借债务。此次《预案》的出台,被看作是落实预算法规定,进一步加强地方政府性债务管理的有力举措,也是防范财政金融风险的关键政策储备。

根据要求,《预案》进一步明确了地方政府性债务的适用范围,指出纳入限额管理的地方政府债务,包括地方政府债券以及尚未置换为政府债券的存量政府债务;清理甄别认定的存量或有债务,包括政府负有担保责任的债务和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债务。

对于地方政府债券,地方政府依法承担全部偿还责任。

对于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存量政府债务,债务人为地方政府及其部门的,必须置换成政府债券,地方政府承担偿还责任;债务人为企事业单位等的,经地方政府、债权人、债务人协商一致,可以按照合同法等有关规定分类处理,在规定的期限内置换为地方政府债券,保障债权人、债务人合法权益。

对于存量或有债务,依法不属于政府债务,涉及地方政府及其部门出具无效担保合同的,地方政府及其部门依法承担适当民事赔偿责任;涉及政府可能承担一定救助责任的,地方政府视情况实施救助,但保留对债务人的追偿权。

11月4日,财政部有关负责人就地方政府债务问题接受记者采访时指出,将在三年左右的过渡期内,发行地方政府债券置换存量政府债务中非政府债券形式的债务。自这项工作启动以来,至2016年9月底,全国地方累计完成发行置换债券7.2万亿元。

该负责人表示,在地方政府债务资金使用上,今后将遵循国际通行法则,依法只能用于公益性资本支出,不得用于经常性开支。

根据财政部发布的数据,2016年我国新增地方政府债务限额11800亿元,其中一般债务7800亿元、专项债务4000亿元,比上年增加5800亿元。这些新增的地方政府债券资金,主要用于重大公益性项目支出,这对各地推进供给侧结构性改革,实现经济稳增长、实体经济去杠杆、经济社会事业补短板发挥了重要作用。

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四个等级,强化责任追究机制。

当前,地方政府债务领域出现了一些新的问题,主要是局部地区偿债能力有所弱化,个别地区债务率超出警戒标准,违法违规融资担保现象时有发生,一些政府和社会资本合作项目存在不规范现象等,需要引起重视。

财政部有关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是指地方政府已经或者可能无法按期支付政府债务本息,或者无力履行或有债务法定代偿责任,容易引发财政金融风险,需要采取应急处置措施予以应对的事件。

针对上述情况,按照风险事件性质、影响范围和危害程度等,《预案》将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划分为Ⅳ级(一般)、Ⅲ级(较大)、Ⅱ级(重大)、Ⅰ级(特大)四个等级,并实行相应的分别响应和应急处置。

《预案》明确,要实施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应急处置,坚持分级负责、及时应对、依法处置的原则,加强组织指挥体系建设,明确主管部门职责,健全风险评估和预警机制,做到风险“早发现、早报告、早处置”。必要时依法实施地方政府财政重整计划,并加强风险事件应对保障措施,及时做好应急处置记录及总结。

同时,要建立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责任追究机制,依据预算法等有关政策规定,针对不同地方政府性债务风险事件,适时启动责任追究机制。对地方政府有关责任人进行行政问责和追究法律责任,对银行业金融机构相关负责人严格依法追责,增强地方政府和银行业金融机构领导干部的风险意识、责任意识,防范财政金融风险。

“不能把防风险的责任推给上面、留给后面或转嫁他人。”该负责人表示,地方政府债务风险防控事关总体国家安全。要坚持守土有责,妥善处理好促进经济发展和防范债务风险的关系,处理好金融创新和国家安全的关系,把职责范围内可能引发的风险防控好。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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