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费缴纳及财务管理办法

  日期:2008/04/03  来源:  [字号: ]

    根据北京市社会团体规范化建设的指导意见和协会章程规定,参照北京市其他社团组织的做法,结合本会的实际情况,制定“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会费缴纳及财务管理办法”。

    一、缴纳会费

    为更好的履行协会的职责,根据民政部、财政部2003年95号文件中“社会团体可依据章程的业务范围、工作成本等因素,合理制定会费标准”和协会章程“按期缴纳会费是会员的义务”的有关规定,并从历届协会工作完成情况出发,本届理事会决定在第四届理事会制定会费收取标准的基础上,提出会员单位缴费标准:会员1000元,理事1500元,常务理事3000元,副会长5000元。会费实行一次性缴纳,缴费时限为每年第一季度内。

    二、会费使用

    根据有关规定和专款专用的原则,会费主要为本会提供服务和按照《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章程》规定的业务范围组织开展各项活动。

    三、银行帐号

    本会帐号按照有关规定申请,并经中国人民银行审批为基本帐号,接受银行和税收部门的联网监督。

    四、会计职责

    申请有专业资格的会计人员,担任财务会计管理工作,做好各项财务帐目收支、银行对帐、税务月报、年报,本会各种登记的年检等其他事项。

    五、资金使用办法

    在资金使用程序上,较大开支要在会长办公会通报,一般费用要经常务副会长同意,会长审核签字生效。现金支出做到月清月结,保证现金余额与帐目核对相符。银行存款与银行对帐单余额核对相符。

    六、固定资产管理

    价值在500元以上的固定办公设备,要登记编号使用,并为本会固定资产。如工作需要个人使用必须办理相关手续。固定资产淘汰或报废按国家有关规定折旧处理。

    七、定期报表

    每年三月初定期总结一年的账目收支情况,并向理事会汇报,接受监事会登记管理机构的财务检查,本会换届及会计人员变动时接受财务审计。

    以上办法经会长办公会讨论,现提交大会通过后执行。

                                    北京市女企业家协会
                                      2008年3月20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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