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阅读: 次]  日期:2012/03/12  来源:  [字号: ]

 

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认定和管理办法(试行)
发文单位:京发改【2006】2395号
文号: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引导和支持文化创意产业集聚区(以下简称"集聚区")健康快 速发展,本市实行集聚区认定制度.经认定的集聚区,适用《北京市促进文化创 意产业发展的若干政策》中对集聚区的有关优惠政策.
  第二条 集聚区是指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具有一定的产业规 模,具备自主创意研发能力,并具有专门的服务机构和公共服务平台,能够提供 相应的基础设施保障和公共服务的区域.
  第三条 认定原则
  (一)公开,公正,公平原则.认定标准公开,实施自主申报,专业评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审定的评审程序, 有步骤有重点地认定一批文化创意产 业集聚区.
  (二)统筹规划,促进集约原则.根据北京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规划,统筹 考虑各区县文化创意产业发展的特点与资源禀赋,进行科学合理布局,引导相关 企业集聚发展,促进对土地,基础设施和公共服务平台等资源的集约节约利用.
  (三)政府引导,产业导向原则.政府通过认定一批集聚区并支持其建设, 旨在引导集聚区走产业化道路,走特色发展之路,向入区企业提供优质服务,形 成产业规模创造效益,引领全市文化创意产业发展. 认定条件
  第二章 认定条件
  第四条 集聚区需要符合下列条件:
  (一)有完整的集聚区建设和发展规划,并且该规划符合北京市文化创意产 业发展规划.
  (二) 有鲜明的产业特色和定位, 并且已经集聚了一定数量的文化创意企业, 集聚区的产值,交易额等经济效益指标居于同行业领先地位.
  (三)区内文化创意企业拥有一定数量的自主知识产权,原创产品占有一定 的市场份额,有良好的品牌影响力.
  (四) 有合理规范的管理机构和运营机制, 能够有效组织开展集聚区的建设, 管理和运营.
  (五) 有较完善的基础设施和生产环境, 能够为文化创意企业开展创意研发, 设计生产和流通交易等活动提供适宜的硬件环境保障.
  (六)有功能完善的公共服务支撑体系,能够为入区企业提供企业孵化,关 键共性技术研发,融资中介,交易推广等公共服务.
  (七) 有良好的产业发展前景, 具有符合文化创意产业生产规律的产业形态, 入区企业具有较高的成长性,能够引领相关文化创意产业的发展.
  第三章 认定程序
  第五条 集聚区的认定程序如下:
  (一)申请:区县政府,市有关委办局向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提 出集聚区认定申请.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 心受理认定申请材料.
  (二)评估: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委托中介机构对申请单位开展实地调 查评估,提交评估报告,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审核.
  (三)审定: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对集聚区提出认定审核意见, 报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对集聚区进行最终审定.
  (四)公布:审定结果由市文化创意领导小组办公室以政府名义发文的形式 对外公布,并颁发认定证书,予以授牌.
  第四章 管理办法
  第六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统筹指导和协调全市集聚区的建 设和发展.各有关区县按照属地管理的原则加强对集聚区建设的管理.市文化创 意产业促进中心承担对全市集聚区考核,统计等日常工作.
  第七条 市文化创意产业领导小组办公室责成市文化创意产业促进中心根 据本办法和考核评价指标体系, 对集聚区的建设, 管理和运营状况进行定期考核, 对考核不合格的集聚区予以摘牌.
  第五章 附 则
  第八条之日起施行.
  第九条 本办法自发布之日起施行. 本办法由北京市发展和改革委员会负责解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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